達成協議代人炒股,自愿難反悔

導讀:
李先生保證如果張先生的資金虧損達10%以上,雙方終止合同,虧損部分由李先生全額賠償。合同訂立后,張先生依約交付李先生資金進行操作。2003年初,張先生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其股票交易損失40余萬元。所以,不同意張先生的要求,同時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的委托合同。也正是由于李先生的經驗豐富,張先生才委托他炒股,這里不存在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訂立不公平合同的問題。那么達成協議代人炒股,自愿難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保證如果張先生的資金虧損達10%以上,雙方終止合同,虧損部分由李先生全額賠償。合同訂立后,張先生依約交付李先生資金進行操作。2003年初,張先生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其股票交易損失40余萬元。所以,不同意張先生的要求,同時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的委托合同。也正是由于李先生的經驗豐富,張先生才委托他炒股,這里不存在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訂立不公平合同的問題。關于達成協議代人炒股,自愿難反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張先生、李先生都在北京某證券公司炒股。李先生是從事多年股票交易的老股民。2002年初,二人自愿簽訂《委托合同書》,約定張先生出資300萬元,委托李先生進行股票交易。李先生保證如果張先生的資金虧損達10%以上,雙方終止合同,虧損部分由李先生全額賠償。而如果盈利達10%以上,張先生應把盈利部分的50%返還給李先生作為報酬。委托期限為半年。合同訂立后,張先生依約交付李先生資金進行操作。至2002年8月,張先生賬戶內的資金虧損超過10%。后張先生將自己的賬戶接管,自行操作,當時賬戶內的虧損仍在10%以上。
2003年初,張先生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其股票交易損失40余萬元。庭審中,李先生認為雙方的合同顯失公平,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市行情個人不能操縱,風險難免發生,出現虧損不能由自己承擔。所以,不同意張先生的要求,同時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的委托合同。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對是否撤銷雙方的合同產生了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
張先生與李先生之間的關系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有償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事務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受托人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所以,李先生只要證明自己在操作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對如出現風險由李先生承擔責任的保底約定,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第二種觀點:
張先生與李先生簽訂的委托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自愿訂立的合同,此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李先生是炒股多年的老股民,對股市風險應有清醒的認識,其稱雙方合同顯失公平,要求撤銷,缺乏顯失公平成立的要件,所以,不應撤銷合同。
筆者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我國合同法頒布后,法律的宗旨是促成合同,避免合同一方當事人濫用權利,損害對方的利益。法院在處理合同糾紛時,非因重大違法事由,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顯失公平而予以撤銷。從嚴掌握顯失公平的標準,是為了避免法院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隨意干涉,進而損害契約的自由。
就本案而言,爭議的焦點問題就是委托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如果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構成顯失公平,則李先生就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此合同。
顯失公平指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輕率,致使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顯失公平合同應具備如下要件: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缺乏經驗、輕率或者自己的優勢;構成顯失公平合同的權利義務,應是對一方極不公平。訂立合同中,雙方的能力與地位不相等,由于這種優勢、經驗或輕率的存在,使一方訂立合同時,沒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法律為使誤解的一方,在一定時間內撤銷合同、變更合同以維護自身利益,而規定了顯失公平。合同對一方極不公平,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的重要條件。結果上的不公平,違背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原則。而是否構成權利義務的不平等,則應從整個合同的權利義務約定來考察。只有出現明顯的不對等時,才可構成顯失公平。
本案中,張先生、李先生都是職業股民,李先生的從業經驗比張先生還要豐富,這是二人都認可的。也正是由于李先生的經驗豐富,張先生才委托他炒股,這里不存在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訂立不公平合同的問題。值得考慮的是,李先生訂立合同時,張先生是否利用了李先生的輕率。李先生作為老股民應該知道股市的風險,他與張先生訂立委托合同,不是一個輕率的行為,而是其謀取高額利潤的手段。雙方在合同中雖然約定了保底條款,但是同時也約定了獲利后李先生可以得到高額的利潤分配。如果說保底條款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的話,李先生獲取高額利潤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對等的。但只要雙方訂立的合同不符合顯失公平的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就應得到確認。
至于正方觀點中有關委托合同中,只有受托人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的問題,這一法律規定應是在雙方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遵循的,它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當事人對盈利分配、責任分擔都有明確的約定。法院必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
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張先生的損失40余萬元。
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