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終止效力延伸知悉

導讀:
合同法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那么委托合同終止效力延伸知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關于委托合同終止效力延伸知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稱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1、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
合同法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
合同法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2、委托合同終止的后果
當委托合同終止后,受托人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履行不同的義務。受托人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履行不同的義務。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3)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3.解除委托協議書范文
解除委托協議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 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解除甲、乙雙方20 年 月 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 乙方律師在代理期間按委托合同約定履行了職責。
三、 甲方已支付的 元代理費,乙方不退。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二0 年 月 日
乙方:
二0 年 月 日
編輯提示: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