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的應用解釋

導讀:
為貫徹《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現就有關條文的應用問題解釋如下:一、已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在《條例》施行后的執行事項《條例》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其屆滿三個月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小組,做好換屆改選各項工作,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在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告或按戶發放。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關于《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的應用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貫徹《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現就有關條文的應用問題解釋如下:一、已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在《條例》施行后的執行事項《條例》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其屆滿三個月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小組,做好換屆改選各項工作,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在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告或按戶發放。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關于《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的應用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貫徹《上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簡稱若干意見),現就有關條文的應用問題解釋如下:
一、已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在《條例》施行后的執行事項
《條例》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會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其屆滿三個月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小組,做好換屆改選各項工作,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換屆工作小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部分業主組成。換屆工作小組中的業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業主予以推薦產生。換屆工作小組中的業主人數, 一般為5人左右。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后的10日內,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二、關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工作
物業管理區域范圍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予以劃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時告知建設單位。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將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參加籌備組中的業主人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物業管理規模和社區建設情況予以確定,一般為5人左右。
籌備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各項籌備工作:
(一)確定召開業主大會的會議形式以及是否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確認業主身份以及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三)由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確定業主代表產生的方式、人數和名單;
(四)確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委員的產生辦法、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組成人數、名單和基本情況;
(六)參照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七)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各項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項的內容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三、關于不計業主投票權的物業
下列物業不計投票權: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門衛房、電話間房、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三)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下停車(場)庫。
四、關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大會籌備情況;
(二)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
(三)業主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審議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五)審議決定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在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告或按戶發放。
五、關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由業主委員會確定的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業主大會對外行使權利的文件,應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因處理物業管理內部公共事務需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關于物業的驗收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包括房屋的主體結構、外墻、屋面、樓地面、裝飾、水、電、氣、衛、消防、電梯等。物業的具體驗收程序和標準按照建設部有關房屋接管驗收標準執行。
七、關于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初始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座落、面積、室號在預測面積(實測面積)報告中予以注明,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符合《若干意見》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條件的,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方可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并按規定予以注記。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業管理區域,其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按《若干意見》的規定執行。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其物業管理用房應按照規劃中配置的標準提供;規劃中未配置的,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實際使用狀況予以提供。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