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蓋章行為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導讀:
但是合同中的非正常蓋章行為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的保證人提供保證必須是保證人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由于單位內部管理不嚴等導致私蓋印章行為的發(fā)生,單位本身有過錯,但擔保合同由于擔保人主觀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單位只能承擔過錯責任。由于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行為人個人承擔,其他人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那么非正常蓋章行為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合同中的非正常蓋章行為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的保證人提供保證必須是保證人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由于單位內部管理不嚴等導致私蓋印章行為的發(fā)生,單位本身有過錯,但擔保合同由于擔保人主觀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單位只能承擔過錯責任。由于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行為人個人承擔,其他人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關于非正常蓋章行為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合同書蓋什么章、如何蓋章等都沒有規(guī)定,同時,《合同法》對于合同蓋章問題,主要在合同訂立中規(guī)定的,給人的感覺似乎合同蓋章與否只關系到合同成立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事實上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與合同的效力有著直接關系。但是合同中的非正常蓋章行為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請看下文:
1、借蓋印章行為。借蓋印章的情形比較復雜,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借用人與出借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那么出借單位一般應當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系,且相對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蓋印章,則出借單位應對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相對人知道借用人是借蓋印章,仍與借用人簽訂合同,則出借單位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合同相對人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2、私蓋印章行為。黨政機關或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私蓋印章,此行為實數越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越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具體到私蓋印章行為,除印章單位追認外,一般應由蓋章行為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單位應對私蓋印章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在此需要特別提到的是,如果是企業(yè)職工利用本單位印章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行為無效,但印章單位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的保證人提供保證必須是保證人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由于單位內部管理不嚴等導致私蓋印章行為的發(fā)生,單位本身有過錯,但擔保合同由于擔保人主觀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單位只能承擔過錯責任。
3、關于單位歇業(yè)或被注銷后,原單位職工用原單位的印章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情況。此種情況,合同的相對方因對合同相對人的主體地位審查不細,本身具有一定的過錯。由于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行為人個人承擔,其他人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私刻印章、盜蓋印章等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觸犯刑法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具體行為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