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

導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核心要件。實踐中,受害人一方必須證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談判而使其遭受損害的惡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而對此種類型責任的適用具有嚴格限制。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不能妨礙當事人享有談判的自由,否則將使合同自由原則難以實現。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合同法中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核心要件。實踐中,受害人一方必須證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談判而使其遭受損害的惡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而對此種類型責任的適用具有嚴格限制。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不能妨礙當事人享有談判的自由,否則將使合同自由原則難以實現。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合同法中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一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他人利益。“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核心要件。實踐中,受害人一方必須證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談判而使其遭受損害的惡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而對此種類型責任的適用具有嚴格限制。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不能妨礙當事人享有談判的自由,否則將使合同自由原則難以實現。
第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故意隱瞞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意識地沒有將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情況向對方當事人通報。重要事實是指足以影響對方當事人決定是否與該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情況。提供虛假情況則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將客觀上不存在或者與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資料、信息交給對方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其實質就是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本來應當告知對方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泄露是指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因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而給商業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損失,不論其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僅適用于民事主體的一般民事行為,更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