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利益損失是怎樣

導讀:
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如果守約方能夠充分舉證違約行為導致逾期利益損失的證據,法院應當判決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益損失。主要指侵害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這種受害人為消除潛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須耗費的人力和物力,也應視為預期利益損失,令加害方賠償。預期利益損失作為合同的一項實際損失,不存在調整問題。”3、預期利益損失是違約金調整的一個參考因素。那么預期利益損失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如果守約方能夠充分舉證違約行為導致逾期利益損失的證據,法院應當判決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益損失。主要指侵害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這種受害人為消除潛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須耗費的人力和物力,也應視為預期利益損失,令加害方賠償。預期利益損失作為合同的一項實際損失,不存在調整問題。”3、預期利益損失是違約金調整的一個參考因素。關于預期利益損失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違約責任中補償性法定賠償金由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構成。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預期利益,又可稱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如果守約方能夠充分舉證違約行為導致逾期利益損失的證據,法院應當判決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益損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能夠產生孳息的財產造成損害時,同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從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復始,甚至不斷遞增的特點,如母畜產仔、母雞生蛋等,因此,對這種損失的范圍應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來說,自然孳息損失應限定為與財產本體直接相聯或者處于同一生產周期的損失,也即只計算在違法損害行為發生時財產本體(原物)所帶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時所懷的仔畜,果樹被損壞時所結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獲得的以后循環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損害行為發生時尚沒有具有足夠的取得條件,而且其范圍也無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賠償。法定孳息是隨著時間進程以原物為基礎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數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這種損失范圍(損失量)較容易確定和計算,而且一般來說爭議也較少。
主要指侵害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它的特點是侵權人并沒有給權利人的財產造成直接損害,而是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制造、銷售他人專利產品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使得權利人依據該專利權和商標權可以獲得的收益沒有獲得。
在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在未來過程中為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以環境污染為例,造成農田污染,不僅使現有農作物減產、死亡,還會造成農田肥力減退、喪失。要把污染農田恢復到原有的土質和肥力,必須經過一定時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復地力過程中,受害人不僅應當取得的收益減少,而且還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種受害人為消除潛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須耗費的人力和物力,也應視為預期利益損失,令加害方賠償。
1、是否要求存在實際損失不一。預期利益損失是合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不存在實際損失,即便違約了,也不存在賠償問題,其目的在于填補損失功能。而違約金賠償不一定以造成實際損失為前提,即便沒有造成實際損失,雙方也可約定違約金條款,如雙方約定如一方遲延履行合同,支付對方一定的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兼具賠償與懲罰功能。其懲罰功能表現在當一方違約時,違約方除須支付違約金外,仍需履行其他債務。如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是否可以調整不同。預期利益損失作為合同的一項實際損失,不存在調整問題。而違約金可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整。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預期利益損失是違約金調整的一個參考因素。《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4、二者不可同時主張。主張違約金賠償本身就涵蓋了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作為一項實際損失,二者不可同時重復主張,只能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對違約金予以調整。《民法典》也規定:“當事人依照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