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請求工傷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建筑公司支付劉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5萬元,但以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駁回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劉某不服遂訴至法院。工傷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工傷賠償能否適用民法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勞動法與民法的關系。實際上,《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均規定,工傷職工除依照工傷保險法規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仍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其中當然包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那么能否請求工傷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建筑公司支付劉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5萬元,但以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駁回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劉某不服遂訴至法院。工傷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工傷賠償能否適用民法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勞動法與民法的關系。實際上,《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均規定,工傷職工除依照工傷保險法規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仍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其中當然包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關于能否請求工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1年1月,王某在工作時不慎被一根沒有固定好的鋼筋甩出擊傷其右眼,經治療無望后劉某右眼球被摘除并安裝義眼。治療期間,劉某支付醫療費3萬元,其所在的建筑公司支付醫療費1萬元。因該建筑公司未依法對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2011年5月,劉某申請工傷認定,2011年7月,劉某被認定為工傷,2011年8月,劉某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五級。2011年9月,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建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醫療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30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建筑公司支付劉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5萬元,但以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駁回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劉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評析】
工傷精神損害賠償屬于勞動爭議,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其精神損害賠償未獲支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是否予以精神賠償。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實際上也就是殘疾賠償金,但殘疾賠償金并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故王某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應根據過錯原則,來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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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撫慰,在于使受害人感到侵權人受到了法律上應有的懲罰,感到自己所受的傷害得到某種程度的補償,故精神損害賠償又稱為“撫慰金”。作為人身傷害的一種,工傷無疑會給受傷害職工帶來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創傷,尤其是工傷造成職工身體器官的缺損而無法恢復的時候,更是會給受傷職工帶來無與倫比的打擊和精神上的巨大折磨。
本案中,劉某是工作時被一根沒有固定好的鋼筋突然甩出擊傷其右眼引致的工傷,顯然是用人單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具有明顯過錯。劉某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已經獲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項目待遇的相關請求后,雖然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有一定道理,但劉某就其精神損害賠償訴至法院,法院應根據過錯原則來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來裁決是否予以支持。
工傷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工傷賠償能否適用民法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勞動法與民法的關系。筆者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是特別法,民法是一般法,《工傷保險條例》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雖然現行《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依照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等),作為有過錯的侵權人.用人單位應當對工傷職工的精神損害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均規定,工傷職工除依照工傷保險法規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仍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其中當然包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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