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備計算出遲延履行金

導讀: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由于你院請示中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已于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雖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那么如何準備計算出遲延履行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由于你院請示中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已于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雖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關于如何準備計算出遲延履行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231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32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民訴意見》
29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未按民事調解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是否應當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問題的復函》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執請〔1992〕1號《關于被執行人未按民事調解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是否應當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在內。由于你院請示中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已于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雖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二、計算公式
1、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始~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360天
2、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保全費等)×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始~實際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年利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逾期還款上浮幅度(如現行的幅度為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