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

導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那么民間借貸中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關于民間借貸中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294條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民間借貸中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
1、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式即從遲延履行之日起算,加倍部分債務金額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乘以遲延履行期間。
2、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1)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3、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息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約定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予以保護,約定過高的話,以法律規定為準,沒有約定借貸利息的,不能主張利息,逾期利息不能計算復利。
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
因為,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后不履行的,才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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