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房產她為啥不能分割

導讀:
母親為兒子買房,并將房產登記在其子名下。兒媳在離婚后才知曉,前夫竟然有套房產,遂起訴至杜集區法院要求分割一半。她在確認消息來源真實后,認為該套房產應為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其有權分割一半,便在近日訴至法院。據此規定涉案商品房,應認定為盧陽的個人財產。劉麗訴求分割該商品房一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作出駁回劉麗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據悉,此案是杜集區人民法院首例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審理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那么前夫房產她為啥不能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母親為兒子買房,并將房產登記在其子名下。兒媳在離婚后才知曉,前夫竟然有套房產,遂起訴至杜集區法院要求分割一半。她在確認消息來源真實后,認為該套房產應為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其有權分割一半,便在近日訴至法院。據此規定涉案商品房,應認定為盧陽的個人財產。劉麗訴求分割該商品房一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作出駁回劉麗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據悉,此案是杜集區人民法院首例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審理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關于前夫房產她為啥不能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母親為兒子買房,并將房產登記在其子名下。兒媳在離婚后才知曉,前夫竟然有套房產,遂起訴至杜集區法院要求分割一半。對于她的訴求,法院會支持嗎?盧陽(化名)與劉麗(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登記結婚,后均無固定收入,雙方一直租房居住。婚后不久,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并在2010年8月協議離婚。日前,劉麗無意中得知,在2010年7月,盧母傾盡畢生積蓄為盧陽在某小區購買商品房一套,并登記在盧陽名下。她在確認消息來源真實后,認為該套房產應為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其有權分割一半,便在近日訴至法院。
杜集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據此規定涉案商品房,應認定為盧陽的個人財產。劉麗訴求分割該商品房一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作出駁回劉麗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據悉,此案是杜集區人民法院首例適用婚姻法解釋三審理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