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一年未到手,先討違約金

導讀:
2009年初,王女士購買了某商場的一個地下商鋪,合同上寫明,王女士購買的商鋪為30平的獨立產權商鋪,出售方于2009年8月底前將商鋪產權辦至王女士名下。目前王女士已經經營了近兩年,可是出售方仍然沒有辦理產權,經王女士多次溝通都沒有結果,無奈王女士托人打聽了實際情況后得知,該地下商鋪根本不能辦理產權,出售方當初就是通過欺騙的手段來騙取王女士等人的購房款。那么產權一年未到手,先討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初,王女士購買了某商場的一個地下商鋪,合同上寫明,王女士購買的商鋪為30平的獨立產權商鋪,出售方于2009年8月底前將商鋪產權辦至王女士名下。目前王女士已經經營了近兩年,可是出售方仍然沒有辦理產權,經王女士多次溝通都沒有結果,無奈王女士托人打聽了實際情況后得知,該地下商鋪根本不能辦理產權,出售方當初就是通過欺騙的手段來騙取王女士等人的購房款。關于產權一年未到手,先討違約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初,王女士購買了某商場的一個地下商鋪,合同上寫明,王女士購買的商鋪為30平的獨立產權商鋪,出售方于2009年8月底前將商鋪產權辦至王女士名下。
目前王女士已經經營了近兩年,可是出售方仍然沒有辦理產權,經王女士多次溝通都沒有結果,無奈王女士托人打聽了實際情況后得知,該地下商鋪根本不能辦理產權,出售方當初就是通過欺騙的手段來騙取王女士等人的購房款。王女士想知道,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
長春邱律師解答說:王女士通過朋友咨詢后得知該地下商鋪不可能辦理產權,該情況是否真實我們不能確認。但是開發商承諾于2009年8月底以前為王女士辦理獨立產權,目前開發商已經延遲履行義務一年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辦理產權一年以上的,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開發商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所以王女士可以與開發商解除合同,如果王女士不選擇解除合同的,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要求開發商支付賠償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