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間接損失的賠償

導讀:
一般認為,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說法并不確切,因為兩者都是違約直接造成的損失,只不過損失的形態有差別。而我國正好相反,對于不很確實的損失,受害人一律不能得到賠償。《合同法》對違約損失范圍的限定就是:“不得超過抉擇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承包商有權取得業主要簽訂合同時合理預期間接損失。那么合同間接損失的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認為,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說法并不確切,因為兩者都是違約直接造成的損失,只不過損失的形態有差別。而我國正好相反,對于不很確實的損失,受害人一律不能得到賠償。《合同法》對違約損失范圍的限定就是:“不得超過抉擇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承包商有權取得業主要簽訂合同時合理預期間接損失。關于合同間接損失的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認為,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說法并不確切,因為兩者都是違約直接造成的損失,只不過損失的形態有差別。間接容易讓人理解為中間環節或違約的間接結果,進而盡量限制其范圍,排斥其使用.實際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對違約損失的賠償范圍限制過嚴.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說:“國內通常的做法則考慮得太復雜,對損失額一壓再壓,對判決后能否執行也作為損失額教育處的因素。”在國外的一個案例中,法官指出:“在決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是否具有確定性時,如果存在疑問,通常作出不利于違約方的處置,法院應當允許違約方通過違約而獲利。”而我國正好相反,對于不很確實的損失,受害人一律不能得到賠償。我們知道,受害人通常是處于弱者地位,事后尋找證據證明損失、獲得求救濟本來就很困難,如果在計算損失,過分限制,使其損失得不到充分的補償,無異于雪上加霜。更重在的是,這樣一種司法實踐無異鼓勵違約,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非常有害。
《合同法》對違約損失范圍的限定就是:“不得超過抉擇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仍然是很抽象的,需要進一步界定。在審判實踐中,人們總結了這樣一些原則來進一步界定違約損失的范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級的范圍內,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事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在一種案件中,承包商聲稱,因為業主錯誤地拒絕最終付款,導致承包商財政狀況惡化。承包商訴訟要求取得剩余合同款,加上利息,再加在間接損失——銀行貸款損失,喪失取得保函能力損失和商業機會損失。法院判決承包商有權取得業主要簽訂合同時合理預期間接損失。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判決業主不能合理預期承包商的損失,因為在簽訂合同時承包商的財政狀況是好的。另外法院無法確定在業主不付款和承包商的損失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法院判決承包商不能取得間接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