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違約金最高限額怎么規定的?

導讀: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了避免在違約金交付問題上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還應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支付期限及遲交時利息的計算辦法等。那么土地租賃合同違約金最高限額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也就是說違約金的上限是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后,其余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于“過分高于”的情況。
1、違約金的支付應體現合理性。
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增、減,從而保證支付違約金額同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符合,以體現違約補救的合理性。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及支付期限應明確約定。
為了避免在違約金交付問題上發生爭議,合同當事人還應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支付期限及遲交時利息的計算辦法等。
違約金有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