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如何追究行政責任

導讀: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在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過后,被拆遷人仍未自動搬遷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執行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政府部門對申請審查核實后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并責成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決定后,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那么違法強拆如何追究行政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強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毆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拆遷程序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拆遷應履行下列程序:
首先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協商不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則由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在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過后,被拆遷人仍未自動搬遷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執行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聽證,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政府部門對申請審查核實后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并責成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決定后,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作好證據保全工作。執行機關要將拆遷過程記入筆錄,由各方簽名或蓋章。如此,合法的拆遷程序才算完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