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時死人了一般怎么處理?

導讀:
3、如果被拆遷人基于憤怒或者仇恨故意打死或打傷強拆者,那么就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了,量刑時根據手段和相關因素的考慮,可偏重處罰。那么強拆時死人了一般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如果強拆者在拆遷房屋的時候,對被強拆的個人使用暴力,且暴力程度能致被強拆的人重傷或者死亡,那么此時被強拆的人采取防衛的暴力措施,反致強拆者重傷或死亡,那么此時被強拆人可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是防衛過當,在判處刑罰的時候應偏輕或者是無罪。
2、如果在強拆者強拆房屋的時候,被強拆的人不小心或者無意,將強拆者致死,那么可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量刑時考慮過失心態,可以偏輕處罰。
3、如果被拆遷人基于憤怒或者仇恨故意打死或打傷強拆者,那么就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了,量刑時根據手段和相關因素的考慮,可偏重處罰。
(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