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滯納金一般是多少

導讀:
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稅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滯納金的存在基礎是國家主權,道德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公民個人利益,執行基礎是國家公權力,收取的前提是繳納主體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義務。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應該受民事法律調整,這里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那么合同滯納金一般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稅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滯納金的存在基礎是國家主權,道德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公民個人利益,執行基礎是國家公權力,收取的前提是繳納主體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義務。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應該受民事法律調整,這里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關于合同滯納金一般是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稅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
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滯納金只存在于稅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收費,而這些項目的收取主體要么是國家行政機關,要么是國家授權管理公用事業的事業單位。在這些主體與稅費繳納主體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縱向法律關系,是隸屬型法律關系。在這里面,滯納金,就明顯帶有國家公權力的性質。滯納金的存在基礎是國家主權,道德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公民個人利益,執行基礎是國家公權力,收取的前提是繳納主體超出法定期限未履行義務。所以滯納金具有懲罰性和國家強制性。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根據滯納金的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應該受民事法律調整,這里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既然是違約金,那么對于這筆費用的收取,就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而不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中來規定;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及比率,則應按照當時銀行的利率收取。
對于涉及支付的滯納金問題,要區分情況進行認定:
(1)對于借貸類合同罰金性質的滯納金,如果利息及滯納金的總額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的,受法律保護。超過四倍的的,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2)對于其他合同違約金性質的滯納金,如果不過分高于對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過分高于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可以向法院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1、標準
合同中若約定按合同計算。若沒有,可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損失。
2、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