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拒絕追認自始無效

導讀:
此類“效力待定”因無稱謂對象而不存在。表現代理制度確定了此種合同有效與否的標準。此類“效力待定”合同應確定地有效或無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拒絕追認自始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類“效力待定”因無稱謂對象而不存在。表現代理制度確定了此種合同有效與否的標準。此類“效力待定”合同應確定地有效或無效。關于效力待定合同拒絕追認自始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應區別相對人是否善意而認定為有效或無效合同。
(1)此類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無效。
(2)此類“效力待定”因無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類“效力待定”因無稱謂對象而不存在。
2、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議訂立的合同,不應為“效力待定”,而應根據相對人是否善意而決定合同有效、無效。
(1)表現代理制度確定了此種合同有效與否的標準。
(2)此類“效力待定”合同應確定地有效或無效。
(3)此類“效力待定”,也無存在的依托。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或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同樣不能認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非雙方的行為都與各自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外,其余的都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