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是怎樣的

導讀: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只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即可簽訂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附期限合同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只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即可簽訂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附期限合同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釋義: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期限特征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生效終止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本條規(guī)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fā)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fā)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fā)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必備條款。按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只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即可簽訂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期限的合同各有特點。
有固定期限合同的靈活性表現(xiàn)為合同期限可長可短,短期合同可簽半年、1年,長期合同可簽5年、10年,都有一個截止期限,當事人選擇終止合同的機會多一些。對用人單位來講,終止合同一般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可節(jié)約離職成本。
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有起始時間,沒有截止時間,因此,需要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合同可存續(xù)到勞動者達到退休的年齡。它有利于穩(wěn)定職工隊伍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