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部不上門抄表 卻要分攤水損費用

導讀:
去年7月13日至9月13日,小區物業受開發商和市水務集團洪山營業部委托代收水費,總表止碼與各戶之間出現水損費用1300多元。彭先生說,去年,因業主不愿攤水損費用,去年9月13日至年底的水費物業也無法再代收,今年初,洪山營業部差點停止供水。現在,水務部門仍不愿上門抄表,按新條例物業又無權代收,業主如何繳納水費成了一個難題。昨日,市水務集團有關人員證實,集團內部確有超過15層以上的高樓不抄表到戶規定,因為高樓水管立管和泵房產權雖屬全體業主共有,不屬水務集團所有,但現在尚無有關法規界定,實際操作中高樓水管立管和泵房維護、維修費用都由水務部門在承擔。那么水務部不上門抄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去年7月13日至9月13日,小區物業受開發商和市水務集團洪山營業部委托代收水費,總表止碼與各戶之間出現水損費用1300多元。彭先生說,去年,因業主不愿攤水損費用,去年9月13日至年底的水費物業也無法再代收,今年初,洪山營業部差點停止供水。現在,水務部門仍不愿上門抄表,按新條例物業又無權代收,業主如何繳納水費成了一個難題。昨日,市水務集團有關人員證實,集團內部確有超過15層以上的高樓不抄表到戶規定,因為高樓水管立管和泵房產權雖屬全體業主共有,不屬水務集團所有,但現在尚無有關法規界定,實際操作中高樓水管立管和泵房維護、維修費用都由水務部門在承擔。關于水務部不上門抄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區6棟超15層的高樓雖然都裝了‘一戶一表’,但水務部門從不上門抄表,只看總表止碼,中間出現的水損費用卻要業主分攤。”昨日,東湖高新區劍橋春天小區業主易先生不滿地向本報傾聽熱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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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先生說,小區有6棟高樓,A棟25層,B棟21層,10棟、21棟、28棟、30棟均為18層,共1420戶。2007年底小區住戶入住至去年7月中旬,水費由開發商代收,水損費用也由其補貼。去年7月13日至9月13日,小區物業受開發商和市水務集團洪山營業部委托代收水費,總表止碼與各戶之間出現水損費用1300多元。物業要1420戶業主分攤,業主不愿意,認為既然裝了“一戶一表”,水務部門就該上門抄表,根據水表顯示的用水量,該收多少錢收多少錢,“明明白白消費”。
小區物業有關負責人彭先生介紹:據市水務集團洪山營業部負責人說,他們內部有規定:凡超過15層以上的高樓,水務不實行抄表到戶,由物業代收。但是,今年1月1日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70條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按此條例,物業無權代收水費。
彭先生說,去年,因業主不愿攤水損費用,去年9月13日至年底的水費物業也無法再代收,今年初,洪山營業部差點停止供水。經協商,物業先行墊付了業主水費近10萬元才解危。據洪山營業部統計,去年12月12日至今年2月19日,小區6棟高樓業主共欠下水費3.4萬余元。現在,水務部門仍不愿上門抄表,按新條例物業又無權代收,業主如何繳納水費成了一個難題。
昨日,市水務集團有關人員證實,集團內部確有超過15層以上的高樓不抄表到戶規定,因為高樓水管立管和泵房產權雖屬全體業主共有,不屬水務集團所有,但現在尚無有關法規界定,實際操作中高樓水管立管和泵房維護、維修費用都由水務部門在承擔。
對劍橋春天小區業主如何繳納水費問題,市水務集團表示近日將與小區業委會、物業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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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其實是契約經濟。業主和物業之間,首先是合同約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因此雙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于業主而言,接受優質服務是其權利,及時足額交納物業費就應是其義務,你不交錢,物業公司哪能正常運轉。對于物業公司而言,提供優質服務是其義務,收取相關費用并贏利是其權利,但前提是把服務做好,你不能跟個大爺一樣,把自己抬高到主人的地位,對業主的需求置之不理。
現有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得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對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是何種關系、如何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如何收費等基本上無章可循。寧夏前陣子也出臺了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但碰到星光華小區這種情況,法規顯然鞭長莫及,所以解決問題的辦法,只能業主和物業公司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判,找出問題癥結,看看究竟是業主不配合還是物業公司不配合,慢慢想辦法解決。業主太“牛”,對物業公司吹毛求疵,解決不了問題;反過來,物業公司實在拖沓扯皮,搞不好服務,留下來也無益,不如另選管家。總之,在這件事情上,我以為以和為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