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導讀:
無效合同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那么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這里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干預私法下的行為,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鑒。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后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鑒于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范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范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于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系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對于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經審查認定無效的合同,一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數額,應相當于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故意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致合同無效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可確認歸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雙方的投資可根據資金的轉化形態,分別處理。
預售商品房因預售方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應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和預購方交付房款等情況,由預售方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參照簽訂合同時的房價和法院裁判、調解時的房價之間的差價,確定預購方的損失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以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②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③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可以返還租賃物,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擔保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5條第2款(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和第29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處理。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