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未盡責須賠償

導讀:
本文介紹物業管理公司未盡職盡責履行義務,需要賠償損失,主要有以下行為的,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索賠。洛陽市澗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董照炎系被告物業管理所服務的住戶,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被告向原告征收了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由于被告物業管理制度不完善,門衛防范不力,造成大門被撬,原告摩托車丟失,對此被告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造成原告損失應予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中信重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董照炎經濟損失4896.5元。那么物業管理未盡責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介紹物業管理公司未盡職盡責履行義務,需要賠償損失,主要有以下行為的,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索賠。洛陽市澗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董照炎系被告物業管理所服務的住戶,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被告向原告征收了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由于被告物業管理制度不完善,門衛防范不力,造成大門被撬,原告摩托車丟失,對此被告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造成原告損失應予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中信重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董照炎經濟損失4896.5元。關于物業管理未盡責須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介紹物業管理公司未盡職盡責履行義務,需要賠償損失,主要有以下行為的,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索賠。
(一)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及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的。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投訴或者向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反映;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對給產權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損害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有權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相關案例:
原告董照炎河南省洛陽軸承(集團)公司設備處干部
被告中信重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由賠償
1999年5月22日晚7時許,董照炎下班將新購買的重慶嘉陵JH90—C摩托車放入青島小區樓下的車棚里,鎖車后上樓休息。凌晨4時許,門衛巡視時發現大門鎖被撬,董照炎摩托車被盜。早上6時許,門衛問清原由后將此情況報告了中信重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屬物業管理所。
該物業管理所曾于1999年1月7日向董照炎之父董樟桃(房主)收取現金300元,其中包括物業管理費100元。經查證,此小區屬四級物業管理服務住宅區,要求小區應實施封閉或半封閉管理,有值班室和專職保衛人員24小時提供門衛值班服務,區域內無閑雜人員。
洛陽市澗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董照炎系被告物業管理所服務的住戶,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被告向原告征收了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形成,被告在小區內必須確保安全,對住戶的財物負有看管義務。由于被告物業管理制度不完善,門衛防范不力,造成大門被撬,原告摩托車丟失,對此被告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造成原告損失應予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中信重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董照炎經濟損失4896.5元。
點評近年來,隨著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住宅商品化的大力推進,物業管理這一新興的行業也應運而生。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對物業進行有償修繕、維護和其他相關的服務。物業管理部門在提供服務時,由于制度不完備,防范措施不力,疏于管理,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造成住房經濟損失的,顯然違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本案進一步警示,物業管理部門只有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自身建設,提高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才能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從而在優勝劣汰的競爭中健康、有序地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