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車輛質押合同無效

導讀:
如只在質押合同上籠統地注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于質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質押行為無效。否則,質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質押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那么什么情況下車輛質押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只在質押合同上籠統地注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于質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質押行為無效。否則,質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質押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關于什么情況下車輛質押合同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質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只在質押合同上籠統地注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于質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質押行為無效。
3、應該辦理質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質押合同無效。如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質押合同無效。
4、質押物重復抵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質押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5、對于通過簽訂質押合同規避法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后訂立質押合同;或經核實盡管有銀行貸款,但企業不是在財產質押后貸款的;或貸款中銀行資金不到位的,質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押合同系保證合同的一種,是一種從合同,它以擔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質押權的,質押合同無效。如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由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有其他訴訟保全的財產等,均不能質押。
8、質押物價值處于不確定狀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用財產保險單作質押的,財產保險單的價值體現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發生,它本身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故不能用于質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質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質押合同也無效。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并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以普通債權出質,質權并未存在于具體的財產上,權利的標的物是擬制的財產,屬于請求權。擔保之債本身是一種請求權,如這種請求權又以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為基礎,擔保之債的實現程度的保障程度較低。雖然證券債權也是請求權,但其受特別法調整,流通性強,實現方便,證券質押的擔保功能較強,普通債權質押顯然不具備證券債權質押的流通性,其擔保功能有限。因此對可以質押的普通債權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1、債權必須可以轉讓,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設立質權,包括當事人之間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該債權自然不能質押;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債權的不能質押,如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與身份、人身權密切相關的債權,如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等。
2、作為質押標的的債權應當具備確定性,設定質押的債權數額應當確定,財產給付內容明確并具備現實的可履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