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認定無效的條件

導讀:
張某在承包出租車一年多后,于2008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并退回首期部分承包經營費用63000元。一種觀點認為此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合同約定的原告張某的8年承包期限與被告某出租車公司獲得的經營權期限雖然一致,但雙方約定的期限并沒有超過被告取得的經營期限,故該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被告的約定不能視為是出租車經營權的轉讓。”因此主張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確認合同無效是不成立的。那么合同認定無效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在承包出租車一年多后,于2008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并退回首期部分承包經營費用63000元。一種觀點認為此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合同約定的原告張某的8年承包期限與被告某出租車公司獲得的經營權期限雖然一致,但雙方約定的期限并沒有超過被告取得的經營期限,故該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被告的約定不能視為是出租車經營權的轉讓。”因此主張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確認合同無效是不成立的。關于合同認定無效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案情]2007年5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出租車公司簽訂《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承包期為8年,在合同簽訂時由原告張某向被告某出租車公司一次性交納首期部分承包經營費用63000元。從該合同和被告提供的證據獲知被告取得的出租車經營權期限也為8年。張某在承包出租車一年多后,于2008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并退回首期部分承包經營費用63000元。
[爭議焦點]從案情上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某與出租車公司簽訂的《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是否無效。
[評析]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其理由是首期部分承包經營費用63000元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同時,8年的承包期與出租車公司取得的經營權期限相同,實質就是出租車公司將其8年的經營權轉讓給了張某,出租車公司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省市各級政府有關出租車經營權不得轉讓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此合同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無效合同和第五十四條關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存在。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系原、被告雙方自愿訂立。合同約定的原告張某的8年承包期限與被告某出租車公司獲得的經營權期限雖然一致,但雙方約定的期限并沒有超過被告取得的經營期限,故該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被告的約定不能視為是出租車經營權的轉讓。
二、《城市出租車汽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城市的出租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可見政府并沒有禁止出租車經營權轉讓的規定。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筆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和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故《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屬于行政法規的范疇。再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主張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確認合同無效是不成立的。
作者:石城法院 蒙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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