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變更公告是否有效

導讀:
如早前所公告,本公司先后於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與其四家借款銀行及本公司之最終控制人中國建筑國際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有關《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合同變更書。借款銀行與本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未來將對本公司經(jīng)營產生影響,就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按本公司目前執(zhí)行的借款利率計算,預計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減少利息支出約人民幣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約人民幣2,691,875元。那么銀行變更公告是否有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早前所公告,本公司先后於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與其四家借款銀行及本公司之最終控制人中國建筑國際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簽署有關《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合同變更書。借款銀行與本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未來將對本公司經(jīng)營產生影響,就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按本公司目前執(zhí)行的借款利率計算,預計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減少利息支出約人民幣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約人民幣2,691,875元。關于銀行變更公告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 "本公告乃根據(jù)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guī)則第13.09條刊發(fā)。
洛陽玻璃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本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0年4月12日、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的公告。如早前所公告,本公司先后於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9月29日與其四家借款銀行及本公司之最終控制人中國建筑國際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中建材」)在北京簽署有關《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合同變更書。於2010年10月14日,本公司再與本公司另外一家借款銀行及中建材在洛陽簽署有關《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書》」)。
一.《補充協(xié)議書》主要內容如下:
原借款期限作如下變更:自本公司提款之日(即2009年11月27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止。
從2010年2月2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免除所有利息。
首2年,即從2010年2月2日起到2012年1月31日,本公司不需償還本金。之后5年,即從2012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本公司每年償還借款銀行本金7.2%(即按月償還本金0.6%)。
1.解除洛陽市國資國有資產經(jīng)營有限公司與借款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和中國洛陽浮法玻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之直屬控股股東)與借款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
2.中建材與借款銀行於2009年11月27日簽訂的《保證合同》仍然有效,由中建材繼續(x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主債權范圍為人民幣50,000,000元正,擔保期限為每期還款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六)《補充協(xié)議書》和原《人民幣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不一致的條款,以《補充協(xié)議書》為準?!堆a充協(xié)議書》未覆蓋的事項,則按照《人民幣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
借款銀行與本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未來將對本公司經(jīng)營產生影響,就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按本公司目前執(zhí)行的借款利率計算,預計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減少利息支出約人民幣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減少利息支出約人民幣2,691,8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