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怎么確定

導讀: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是,保險合同往往是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或達到所附期限時,保險合同才生效。我國保險實踐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就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的零時。關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那么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是,保險合同往往是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或達到所附期限時,保險合同才生效。我國保險實踐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就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的零時。關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關于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一般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保險合同往往是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或達到所附期限時,保險合同才生效。如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保險費交納后保險合同才開始生效,那么,雖然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后,才能生效。我國保險實踐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就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的零時。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其生效卻是個法律問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開始發生效力,當事人開始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
關于合同的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關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合同關系存續狀態的重要界點。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同時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時,合同的生效就會滯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兩種狀態,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條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險合同是否自成立時生效與其是否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有關。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同時,發生爭議時,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將“有利保險相對人解釋”作為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歷史依據即是中外保險糾紛處理實踐中通行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其法律依據則是《合同法》第41條及新《保險法》第30條之規定。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