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時間要怎么約定

導讀:
即將借款交付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因合同生效與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存在差異,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是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規(guī)范的,故此處的“提供借款”應解釋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應為實踐性合同。在此基礎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并非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負擔給付義務,僅借款人負有給付義務,即民間借貸合同在合同法上應解釋為單務合同。那么借款合同的時間要怎么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將借款交付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因合同生效與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存在差異,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是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規(guī)范的,故此處的“提供借款”應解釋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應為實踐性合同。在此基礎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并非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負擔給付義務,僅借款人負有給付義務,即民間借貸合同在合同法上應解釋為單務合同。關于借款合同的時間要怎么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的時間要怎么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1.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雖然本條是關于公民間借貸的,但企業(yè)間的民間借貸在實務當中亦類推適用本條規(guī)定。
借款合同的性質
1、是實踐性合同
所謂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xiàn)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將借款交付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因合同生效與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存在差異,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是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規(guī)范的,故此處的“提供借款”應解釋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應為實踐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則那種將借款交付行為解釋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礙和邏輯矛盾,故借款交付地顯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單務合同
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僅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學界通說認為,贈與合同、使用借貸合同為單務合同。至于民間借貸合同是否為單務合同,則因有息、無息而存在分歧。對于無息民間借貸,通說認為屬于單務合同;自合同法的規(guī)范來看,應將民間借貸合同解釋為實踐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礎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并非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負擔給付義務,僅借款人負有給付義務,即民間借貸合同在合同法上應解釋為單務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既然為單務合同,則借款人的主給付義務所在地——還款所在地——才應系合同履行地。
確定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依據(jù)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于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jù)《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jù)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款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yǎng)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xiàn)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guī)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