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協議生效效力

導讀:
證券公司債券的管理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管理。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那么公司債券發行協議生效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證券公司債券的管理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管理。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關于公司債券發行協議生效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為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債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的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債權與債務的關系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faxing)與承銷2010-04-10 02:39第七節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faxing)與承銷
證券公司的債券是指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證券公司的債券是不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等。證券公司債券的管理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管理。一、發行條件、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一)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公開發行債券:(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動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定向發行債券:同以上2項至6項,另外,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公開發行是10億)
定向發行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的條件:(1)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2)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不得用于禁止性的行業和行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
(1)前1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3)改變用途。
(二)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發行規模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公開發行的債券每份面值為100元。定向發行的債券應當采用記賬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份面值為50萬元,每一合格投資者認購的債券不得低于面值100萬元。
2.期限證券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
3.利率及付息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債券的評級
5.擔保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于債券本息的總額,定向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于債券本息總額的50%。(不足50%,要作特別風險提示,由投資者簽字)
6.債權代理人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權代理人。
7.法律意見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8.豁免事項定向發行債券,擬認購人書面承諾認購全部債券且不在轉讓市進行轉讓,經擬認購人書面同意,發行人可免于信用評級、提供擔保、聘請債權代理人。
9.債券的承銷組織發行人應當聘請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組織債券的承銷。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債券承銷可以采用包銷和代銷,銷售期最長不超過90天。
10.發行失敗及其處理公開發行的債券,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占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滿足債券上市條件的,視為發行失敗。二、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準
(一)申報程序
1.董事會決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1)發行規模、期限、利率;(2)擔保;(3)募集資金的用途;(4)發行方式;(5)決議有效期;(6)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2.發行申報(一經申報,未經證監會同意,不得隨意增加、撤回或更換。)(1)發行人申請報告;(2)董事會、股東會決議;(3)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4)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5)法律意見書(附律師工作報告);(6)經審計的最近3年及最近1期的財務會計報告;(7)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8)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9)關于支付本期債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10)擔保協議及相關文件;(11)債權代理協議;(12)發行人章程和營業執照復印件;(13)與債券發行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14)中國證券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申報文件編制(二)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
1.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2.不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申請文件為原件)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
證券公司債券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托管和結算。中央國債登記(經批準)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負責證券公司債券的登記、托管和結算。債券申請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券發行申請已獲批準并發行完畢;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申請上市時仍符合公開發行的條件;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的債券應當申請在證券交易所掛牌集中競價交易。上市債券到期前1個月終止上市交易,由發行人辦理兌付事宜。定向發行的債券可采取協議方式轉讓,也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取其他方式轉讓,最小轉讓單位不得少于面值50萬元。合格投資者只能使用在登記結算公司注冊的證券賬戶進行債券的申購、受讓等投資活動,并填制債券的認購表或受讓表。四、發行證券公司債券有關的信息披露
定向發行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一)公開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披露1.募集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和豁免(相互引證)2.募集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報告有效期(6個月)3.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的保證與責任4.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有關信息的披露。5.募集說明書摘要的編制和披露6.募集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
(二)公開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披露
(三)公開發行債券上市公告書的披露
(四)公開發行債券的持續信息披露
1.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內向債券持有人披露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2.應當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內,就有關事宜在報刊上公告3次。3.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后4個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后2個月。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應該公告券權人。
(五)定向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
(3)募集說明書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1期財務會計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由發行人申請適當延長。(7)發行人向合格投資者提供募集說明書及其他債券發行的相關信息,應以非公開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債券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一般以一定格式的票面形式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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