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違反法律當屬無效

導讀:
1998年9月26日,某區街道辦事處委托下屬的某企業管理服務站與聶某簽訂了一份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湖北一法院經審理認為:街道辦事處與聶某簽訂的承包合同,違反了建筑法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出借資質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因此,合同內容違法,屬無效合同。街道辦事處要求聶某給付拖欠的承包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費,應予追繳。那么工程承包合同違反法律當屬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8年9月26日,某區街道辦事處委托下屬的某企業管理服務站與聶某簽訂了一份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湖北一法院經審理認為:街道辦事處與聶某簽訂的承包合同,違反了建筑法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出借資質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因此,合同內容違法,屬無效合同。街道辦事處要求聶某給付拖欠的承包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費,應予追繳。關于工程承包合同違反法律當屬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承包合同違反法律當屬無效
導讀: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資質問題比較嚴格,發包方與承包方各自應該具備什么條件才可以從事相關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法律對此已經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雖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屬于合同范疇,具備合同的意思自治屬性,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內容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該合同依然是無效的,依然會被法律撤銷。
1998年9月26日,某區街道辦事處委托下屬的某企業管理服務站與聶某簽訂了一份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發包方某企業管理服務站將下屬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含廠房、設備及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交給承包方聶某承包經營;承包期自1998年10月12日至2003年9月26日;聶某向發包方上交承包費年均15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上交承包費,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聶某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建筑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向外多次承攬建筑工程,且只向原告上交了承包費50000元。街道辦事處多次要求聶某給付拖欠1998年承包費10880元未果,故訴至法院。
湖北一法院經審理認為:街道辦事處與聶某簽訂的承包合同,違反了建筑法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出借資質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因此,合同內容違法,屬無效合同。街道辦事處要求聶某給付拖欠的承包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費,應予追繳。據此,法院判決:一、解除某企業管理服務站與聶某簽訂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二、駁回某區街道辦事處要求聶某給付承包費10880元的訴訟請求;三、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費應依法予以追繳。
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擅自將下屬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出借給聶某,并允許他以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工程,雙方在此基礎上雖簽訂了合同,但該合同顯然違背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第六十六條的“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等有關規定,屬無效合同,應予解除。至于聶某已向原告交了承包費50000元,則按民法通則的規定,認定雙方實施的該民事行為,已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因此原告取得的50000元承包費不能得到保護,應當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