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給包工頭 合法嗎

導讀:
工程發包給包工頭 合法嗎目前在其他行業不太明顯,在建筑行業,“農民工”發生事故最終得不到工傷賠償的大有人在,原因自然有多種,但是與其本身的維權意識或者說法律上保存證據的意識差有很大的關系,受傷的事故是確定存在的,可就是沒有人承擔責任。2007年3月26日,該公司將該工程的勞務施工轉包給了張某,并簽訂了《勞務費協議書》和《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2007年7月3日13時40分許,宋某和其他8人乘坐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到工地工作途中發生車禍。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應確認宋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工程發包給包工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發包給包工頭 合法嗎目前在其他行業不太明顯,在建筑行業,“農民工”發生事故最終得不到工傷賠償的大有人在,原因自然有多種,但是與其本身的維權意識或者說法律上保存證據的意識差有很大的關系,受傷的事故是確定存在的,可就是沒有人承擔責任。2007年3月26日,該公司將該工程的勞務施工轉包給了張某,并簽訂了《勞務費協議書》和《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2007年7月3日13時40分許,宋某和其他8人乘坐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到工地工作途中發生車禍。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應確認宋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關于工程發包給包工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發包給包工頭 合法嗎
目前在其他行業不太明顯,在建筑行業,“農民工”發生事故最終得不到工傷賠償的大有人在,原因自然有多種,但是與其本身的維權意識或者說法律上保存證據的意識差有很大的關系,受傷的事故是確定存在的,可就是沒有人承擔責任。王律師提醒廣大的農民工朋友,在受到傷害時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因為,現在的用工形式還是單一的介紹模式,在農村一般都是跟著同一個村的村民,或者熟人出來打工。發生事故就找自己的介紹人,而法律上往往這時候介紹人不是責任承擔主體,而真正的主體因為農民工自然的法律意識問題,錯過了。就造成了比較被動的局面,下邊是我自己親歷的案件,以提示廣大朋友。
目前,在建筑市場的大環境下,建筑工程層層分包轉包的情況屢見不鮮,雖然各方都能從中得到很大利益,但是,如果將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各方相互推諉責任將成為勞動者維權最大的絆腳石。農民工宋某就剛剛從這樣一場糾紛中掙脫出來。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期架空線路工程。2007年3月26日,該公司將該工程的勞務施工轉包給了張某,并簽訂了《勞務費協議書》和《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張松系自然人,無通信線路工程施工資質和營業執照。雙方在《勞務費協議書》中約定:“工程地點為……公司負責提供工程主材料,并監督工程的施工;張松負責組織施工”。隨后張某招用宋某等人開始施工,宋某等人員的管理、具體工作安排、工資的發放,由張松負責。2007年7月3日13時40分許,宋某和其他8人乘坐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到工地工作途中發生車禍。車上人不同程度負傷。后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某等人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從三公司支取了15萬余元給宋瑞民等支付了部分醫療費。
宋某等人要求按工傷的有關待遇處理,又以張某無資質為由,向石家莊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確認某通信公司承擔責任。仲裁委裁決認定公司與宋某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仲裁裁決,公司感到委屈,起訴到法院。公司稱,我公司沒有為宋某安排工作崗位和發放工資,也沒有對其實施勞動管理,不能認定雙方具有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張某沒有營業資質,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應確認宋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確認宋某與通信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提醒:對于一些建筑公司,也應引起注意,繳納工傷保險一成本不高,可以有效的防范事故風險。二是目前的包工頭因不具備用工資質,一旦他找來的人發生事故,從法律的層面說,公司往往成了責任的承擔主體。因此,在工程的分包、轉包方面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