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出現質量保證金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由于二者責任的承擔者皆為出賣人,對同一違約行為依據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給予重復制裁,有失公正。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那么買賣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出現質量保證金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由于二者責任的承擔者皆為出賣人,對同一違約行為依據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給予重復制裁,有失公正。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關于買賣合同中保證金退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質量保證金條款,當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時,質量保證金與違約責任能否并用?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懲罰性為例外的,若法律無特別規定民事責任具有懲罰性,則應為補償性,屬于損害填補責任。質量保證金的基本功能在于擔保標的物的質量,在事前具有一般擔保性,事后具有補償性。在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出現質量保證金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由于二者責任的承擔者皆為出賣人,對同一違約行為依據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給予重復制裁,有失公正。出賣人交付了質量不合格的標的物,在質量保證期間未能及時解決質量問題,影響買受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標的物的交換價值時,依據質量保證金條款,質量保證金便轉化為對買受人所遭損失的一種補償。從這一層面看,質量保證金類似,可以比照合同法的違約金規則來處理。只有在出賣人承擔了質量保證金責任卻仍不足彌補買受人的損害時,買受人才能另行主張違約責任進行填補。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未支付價金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