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合同中止的后果

導讀: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tài)。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那么單方面合同中止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tài)。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關于單方面合同中止的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fā)生戰(zhàn)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xù)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xù)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第一,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帳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xù),期間不應計算入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者在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得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因老職工主觀原因長期不履行勞動合同達3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老職工長期不能履行勞動合同而老職工又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老職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有關損失。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tài)。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效力。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qū)別的,其區(qū)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fā)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