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同意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嗎?

導讀:
到了現在,自然不可全然服從父母之命,父母的同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不僅如此,我國保障婚姻自由,父母不可干預、強迫、阻撓子女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出于完全自愿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強迫等手段加以干涉,就是說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男女雙方結婚,不得強行阻止男女雙方結婚。婚姻自由可以說是婚姻法需要保護的最高價值了。那么父母的同意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到了現在,自然不可全然服從父母之命,父母的同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不僅如此,我國保障婚姻自由,父母不可干預、強迫、阻撓子女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出于完全自愿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強迫等手段加以干涉,就是說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男女雙方結婚,不得強行阻止男女雙方結婚。婚姻自由可以說是婚姻法需要保護的最高價值了。關于父母的同意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結婚素有“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說法,在古代相中了哪家姑娘就要差媒人拿著自家的彩禮上女方家去提親,這就是媒妁之言,要是女孩子父母對你滿意了愿意讓你當女婿了,那么也就有了父母之命,這媳婦你就可以迎娶過門了。這樣的情況下,父母之命大于結婚雙方的意愿,自然是多了不少毫無感情的夫妻。到了現在,自然不可全然服從父母之命,父母的同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不僅如此,我國保障婚姻自由,父母不可干預、強迫、阻撓子女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出于完全自愿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強迫等手段加以干涉,就是說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男女雙方結婚,不得強行阻止男女雙方結婚。婚姻自由可以說是婚姻法需要保護的最高價值了。因此,登記結婚的時候只需要男女雙方自愿,出于雙方真實意志,并不需要其父母同意雙方結婚。
二、違反婚姻自由制度的行為
(一)包辦、買賣婚姻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這是從另一個方面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必要補充。
1、包辦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人枉顧婚姻當事人的意愿,為其包辦婚姻,古代的婚姻基本都是父母包辦,如指腹為婚、娃娃親等,特別是女子,在婚姻面前能夠表達自己意愿的情況很少。
2、買賣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人將乙方當事人的婚姻與另外一方或者其父母作交易,強迫其締結的婚姻,也是違背當事人意愿,是違法婚姻自由制度的。和現在一些有錢人、有權人的政治、經濟聯姻又有所區別。
(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除了父母或其他人做包辦、買賣婚姻之當,還有父母干涉男方到女方家入贅、反對同姓之人結婚、父母或家公家婆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等,干涉同性結婚也應當是干涉婚姻自由之列,但是由于我國仍未允許同性結婚,也許仍未有維權之徑。除了干涉結婚的自由外,干涉婚姻自由也包括干涉離婚的自由,就是說夫妻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離婚或不離婚,雙方父母或其他人不得強迫其離婚,也不得阻撓其離婚。現實中,有男方家人不喜歡媳婦而多番逼迫孩子離婚,也有當女兒想要離婚時為了顧全臉面等原因多番阻撓的,這些強行干涉子女或他人離婚的行為,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規定的。
三、雖然父母的同意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但是還是要尊重父母的感受
這樣說,不是說一旦父母不同意就建議放棄結婚的想法了,而是說,當父母不同意時,做孩子的應當先想辦法讓父母同意,讓父母能夠接受自己選擇的另一半,而不是和父母頂撞,甚至和父母決裂。盡管,“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有其迂腐的地方,但是畢竟是我國上下五千年堅持的倫理傳統思想,雖然說今日我們要堅持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也許不顧一切追求愛情很酷,但是沒有父母的祝福,你們的婚姻終究會少了點什么,不然現代婚禮為何還需要證婚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