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

導讀:
”這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客運合同也不例外。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第一,客運合同的主體存在雙方當事人,即旅客與承運人,他們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對乘客而言,其登車行為即視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其有主動投幣的義務。那么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客運合同也不例外。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第一,客運合同的主體存在雙方當事人,即旅客與承運人,他們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對乘客而言,其登車行為即視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其有主動投幣的義務。關于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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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
客運合同又稱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shù)侥康牡囟陕每椭Ц镀笨畹暮贤8鶕?jù)運輸工具的不同,客運合同可以分為公路客運合同、鐵路客運合同、水路客運合同和航空客運合同。
《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這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客運合同也不例外。客運合同是當事人經(jīng)過要約承諾方式、交叉要約方式或意思實現(xiàn)方式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第一,客運合同的主體存在雙方當事人,即旅客與承運人,他們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
第二,客運合同必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jīng)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如果合同沒有經(jīng)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第三,客運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可能履行。每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包括以下要素:(1)每一方都完整地表達了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圖;(2)有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必要內(nèi)容;(3)每一方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nèi)心意思表示于外部。
除上述一般成立要件外,客運合同還可依交易習慣或依當事人特別約定作為合同成立要件
二、客運合同成立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各方對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合同即為成立。但在實踐過程中,由于現(xiàn)今社會運輸工具紛繁復雜,購票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客運合同的成立時間也應區(qū)分不同情況。本文按是否采取“購票乘車”來說明合同成立問題。
(一)購票乘車客運合同的成立,可區(qū)分以下情況
第一,在旅客先上車后購票的情況下,旅客登上承運人的車輛為要約,承運人準許旅客上車時為承諾,客運合同自旅客登上車時成立。
第二,在旅客向承運人指定的購票地點先行購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運人提出到站路線要求,并支付相應的票款即構成要約,承運人給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為承諾,交付客票時客運合同成立。
第三,在旅客向承運人預定車票,承運人實施送票服務的方式下,旅客的預定行為預約合同,承運人送票為要約,旅客簽收客票為承諾,合同自旅客簽收車票時成立。
當然,旅客與承運人就客運合同成立的時間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的,成立時間從其約定或從其交易習慣。
(二)不采取購票乘車的客運合同
1.無人售票公交客運合同的成立
要弄清無人售票公交客運合同的成立問題,首先要明確該合同的要約人和承諾人分別是誰?也就是說,承運人提供公交服務是要約行為還是要約邀請,對此各國理論界均有不同的觀點。一種意見認為其為要約邀請,乘客登車為要約,承運人準其上車為承諾;另一種觀點認為,其為要約行為,乘客登車為承諾。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客運汽車設置站牌和在預定的運營時間、路線停靠行為應為要約,而且該要約應視為不可撤銷要約。對乘客而言,其登車行為即視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其有主動投幣的義務。
2.出租車運輸合同的成立
出租車運輸合同多為不要式的口頭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運輸那樣采取“購票乘車”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運人交付客票時成立,因而此種合同的成_立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和交易習慣確定。然而,具體到實踐中,則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時,有以下幾種爭論:
(1)“招手成立說”。此觀點認為,當司機駕車慢行并打出空車的標志時,由于計程車多有明確的收費標準,其既已構成一項有明確內(nèi)容的要約。因而乘客之招手喚車的行為即為承諾。此種說法有利于限制司機無故拒載行為的發(fā)生,但該觀點值得商榷。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的理論,一項要約之構成不僅要求其內(nèi)容確定,而且必須是對特定的人發(fā)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約束的意旨司機駕車慢行并打出空車的標志當為對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機駕空車漫行的行為并不是要約,乘客招手行為也并非承諾
(2)“停車成立說”。此觀點認為,出租車司機打開空車標志駕車慢行之行為為要約邀請,而乘客之招手即為要約行為,停車即表明司機接受乘客的要約,即承諾此觀點將招手和停車兩行為解釋為合同上幾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在于,在生意清淡時,一乘客招手行為可能致數(shù)車停泊。而且,對于可以議價的運輸方式,停車只是司機承運的前提,雙方就運輸?shù)木唧w內(nèi)容如價款、目的地、乘客人數(shù)、行李數(shù)量等并沒有達成一致(甚至還沒有來得及磋商)。另外,即使在定價的出租車運輸中,若司機因為路遠途艱等之合理原因而拒絕運輸,乘客因為車況不佳等原因而拒絕乘坐,雙方并沒有達成合意,合同當然也沒有成立
(3)“上車成立說”。持此觀點的人認為,乘客的招手喚車行為為要約邀請,出租車司機之停車行為系要約行為,而乘客的登車行為方始為承諾行為,至于司機駕車慢行的行為則不具有任何合同法上的意義。但問題在于,許多情況是乘客坐上車后方始同司機商談目的地、價款等。如果乘客登車后,不能和承運人(司機)達成運輸?shù)暮弦舛芙^乘坐,或者司機因為路途太遠而拒絕運輸,在這種情況下,追究一方的違約責任顯然不太合理。
(4)“按下計價器成立說”。因為只有客乘雙方相互同意對方的運輸條件,尤其是司機同意乘客的條件(如人數(shù)、行李數(shù)量、目的地)后,司機才可按計價器計價。表面看來,這種觀點似乎嚴格遵命合同為當事人之合意的原則。但事實上,當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機按下計價器之前達成合意實是難以確定。因為在實踐中,對于議價運輸?shù)某鲎廛囘\輸合同,司機并不用計價器,這不能說合同沒有成立
以上學說有其合理性,但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見在實踐中確定出租車客運合同成立并非一件易事。鑒于此,筆者認為斷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來為各種類型的出租車客運合同的成立時間定出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事實上,出租車營運人駕空車慢行的行為、乘客的招手喚車行為、司機的停車行為,在合同法的意義上都是雙方為訂立合同而進行的一系列準備活動,其性質(zhì)屬于合同法的先契約行為。在此行為的過程中,合同雙方都應該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去進行各自的行為,旅客方不得在無乘車欲望時招手喚車以愚弄營運人,而營運人也不得以不符合條件的出租車進行攬客等。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應該是雙方就目的地、價款及計算方式、人數(shù)、行李等達成一致同意時方始成立、而該合意的具體外在表現(xiàn)形式則不應拘泥于停車、上車、按計價器等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運輸?shù)氖马椷_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出租車運輸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車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車之后。[page]
三、客運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在《合同法》制定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先后制定了《鐵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幾部有關調(diào)整鐵路、航空、海運等運輸方式的專門法律。根據(jù)《合同法》第123條的規(guī)定,在處理各種運輸合同糾紛時,應該首先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遵循普通法和專門法(或特別法)的適用原則當然,在這些專門法律對運輸合同的某些問題未作規(guī)定,或在適用中對合同條款的解釋不明確時,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及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