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中的責任劃分

導讀:
在此期限內,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從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責任方應在二個月內作出處理。這種TIR手冊是由有關國家政府批準的運輸團體發行,這些團體大都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它們必須保證監督其所屬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規和其它規則。那么公路運輸中的責任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此期限內,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從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責任方應在二個月內作出處理。這種TIR手冊是由有關國家政府批準的運輸團體發行,這些團體大都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它們必須保證監督其所屬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規和其它規則。關于公路運輸中的責任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路運輸(Road Transportation)是現代運輸主要方式之一,同時,也是構成陸上運輸的兩個基本運輸方式之一。它在整個運輸領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公路運輸的經營方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路運輸的組織形式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別。
包括公共運輸業、契約運輸業、自用運輸業、汽車貨運代理。其中契約運輸業是指按照承托雙方簽訂的運輸契約運送貨物。與之簽訂契約的一般都是一些大的工礦企業,常年運量較大而又較穩定。契約期限一般都比較長,短的有半年、一年,長的可達數年。按契約規定,托運人保證提供一定的貨運量,承運人保證提供所需的運力。
二、責任范圍
(一)承運人責任
公路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是從接受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在此期限內,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但不是由于承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承運人不予負責。根據我國公路運輸規定,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承運人不負責賠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貨物本身性質的變化以及貨物在運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2.包裝完好無損,而內部短損變質者。
3.違反國家法令或規定,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者。
4.收貨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貨物而造成霉爛變質者,
5.有隨車押運人員負責途中保管照料者。
對貨物賠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壞,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
要求賠償有效期限,從貨物開票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從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責任方應在二個月內作出處理。
(二)托運人責任
公路運輸托運人應負的責任基本與鐵路、海上運輸相同,主要包括:按時提供規定數量的貨載;提供準確的貨物詳細說明;貨物嘜頭標志清楚;包裝完整,適于運輸;按規定支付運費。一般均規定有:如因托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車輛滯留、空載,托運人須負延滯費和空載費等損失。
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公約和協定
為了統一公路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的責任起見,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草擬了《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簡稱CMR,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內瓦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會議上一致通過簽訂。該《公約》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條,就適用范圍,承運人責任、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索賠和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履行合同等等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page]
此外,為了有利于開展集裝箱聯合運輸,使集裝箱能原封不動地通過經由國,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之間于1956年締結了關于集裝箱的關稅協定。參加該協定的簽字國,有歐洲21個國家和歐洲以外的7個國家。協定的宗旨是相互間允許集裝箱免稅過境,在這個協定的基礎上,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倡議,還締結了《國際公路車輛運輸規定》(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er簡稱TIR),根據規則規定,對集裝箱的公路運輸承運人,如持有TIR手冊,允許由發運地到達目的地,在海關簽封下,中途可不受檢查、不支付關稅、也可不提供押金。這種TIR手冊是由有關國家政府批準的運輸團體發行,這些團體大都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它們必須保證監督其所屬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規和其它規則。協定的正式名稱是“根據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協定。”(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 )。
該協定有歐洲23個國家參加,并已從1960年開始實施。盡管上述《公約》和協定有地區性限制,但它們仍不失為當前國家公路運輸的重要國際公約和協定,并對今后國際公路運輸的發展具有一定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