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類型

導讀:
婚姻登記在程序方面存在種種瑕疵,具體表現在:1、非管轄地登記。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行屬地原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婚姻登記,而不得異地申請登記。《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的其他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那么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在程序方面存在種種瑕疵,具體表現在:1、非管轄地登記。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行屬地原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婚姻登記,而不得異地申請登記。《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的其他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關于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在程序方面存在種種瑕疵,具體表現在:
1、非管轄地登記。
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行屬地原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婚姻登記,而不得異地申請登記。
現實中,婚姻當事人到非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也依其申請作出了婚姻登記行為,即頒發了結婚證或離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這種登記即是非管轄地登記。
2、非本人親自登記。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而現實中卻屢有非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發生。
這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婚姻當事人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熟悉,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一清二楚,婚姻當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記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也予辦理了;另一種情形是“槍手”代替,婚姻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記機關及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審查不嚴,也給辦理了。[page]
3、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
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所以,《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民政部的規章也規定,婚姻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即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取得這一資格的人員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的其他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證件、聲明的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當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和外國人,下同)必須提交:
(1)戶口證明;
(2)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交:
(1)戶口證明;
(2)身份證;
(3)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在現實婚姻登記工作中,有兩種瑕疵情形存在:一種是證件、聲明欠缺;另一種是證件、聲明虛假,但這種虛假不足以否認婚姻當事人申請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