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程序瑕疵的審查離婚行為能否撤銷

導讀:
案情2011年5月劉某與王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自愿離婚并就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在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了名但王某簽的名字是“王小某”。那么存在程序瑕疵的審查離婚行為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11年5月劉某與王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自愿離婚并就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在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了名但王某簽的名字是“王小某”。關于存在程序瑕疵的審查離婚行為能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1年5月劉某與王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自愿離婚并就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在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了名但王某簽的名字是“王小某”。縣民政局當場辦理了離婚登記發放了離婚證離婚證上的名字分別為“劉某“王某”。事后劉某以王某在離婚時用假名簽字民政局審核不嚴為由將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登記行為。
分歧
對雙方的離婚登記能否撤銷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民政局未盡審查義務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應予以撤銷。第二種意見認為民政局未盡審查義務存在瑕疵不影響離婚登記行為的效力不應撤銷。
評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共同向縣民政局提供了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問題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民政局經審查后為其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當場發放了離婚證。被告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就劉某提出的王某的簽名問題未認真進行審查行政行為中存在瑕疵。但這種形式上的要求是為了保證民法典的正確執行這種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導致離婚登記行為的無效。
另外民政局的離婚登記行為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原則其為劉某和第三人辦理的離婚登記依法應予維持。劉某稱王某用編造的名字在離婚協議上和離婚審查表上都寫為“王小某”并承認和其一起到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是其丈夫王某足以證明離婚是劉某與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維持民政局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