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的程序

導讀:
"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那么婚姻登記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關于婚姻登記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姻登記員按以下程序辦理結婚登記:
(一)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為填寫?;橐龅怯泦T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聲明人"一欄按指紋。"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二、相關法律知識:
1、姻登記管轄
我國的婚姻登記管轄是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的: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page]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2、姻登記員職責
婚姻登記員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證的條件;
(三)簽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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