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標準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司法解釋中,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認定并沒有可供參考標準。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那么融資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司法解釋中,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認定并沒有可供參考標準。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關于融資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司法解釋中,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認定并沒有可供參考標準。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可見,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是依據實際損失確定的。而承租人的實際損失的計算尚缺乏可供參考的依據,需從審判實踐中總結。
在一般合同案件處理中,必然涉及違約金標準的認定。對于違約金計算標準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為調整依據。具體確認原則是: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準為準,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適當減少。
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合同法》第114條關于違約金含義的規定所決定的,同時《合同法》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違約金制度的規定的同時,并沒有規定新的法定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后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于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的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于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力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準仍然是根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