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什么時候算起

導讀:
意味著認可婚姻效力的追及。對于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關系性質的認定應全面考慮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說明未登記的“婚姻”屬于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而恢復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屬于無效婚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那么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什么時候算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意味著認可婚姻效力的追及。對于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關系性質的認定應全面考慮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說明未登記的“婚姻”屬于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而恢復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屬于無效婚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關于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什么時候算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關于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 【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意味著認可婚姻效力的追及。
對于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關系性質的認定應全面考慮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首先,該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根據該項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是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的標志和前提;反言之,未取得結婚證的,雙方的夫妻關系未確立,雙方不產生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其次,該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說明未登記的“婚姻”屬于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而恢復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屬于無效婚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既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也不屬于無效婚姻,而是屬于婚姻效力未確定的婚姻(類似于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也不屬于事實婚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法律對無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并未作禁止性規定或否定性評價,因此,在未補辦登記之前,男女雙方的關系也不應當被認為是“非法同居關系”,而是屬于不產生婚姻效力的“同居關系”。
在補辦登記之后,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轉化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參考“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論和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的國情,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應當規定,在補辦登記之后,自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起(一般為舉行婚禮之日),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系。對于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日期難以確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在補辦登記時應要求男女雙方共同認定一個日期(不得晚于補辦登記之日),并將此日期登記為雙方婚姻關系確立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關系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