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產生糾紛可以調解嗎

導讀:
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那么結婚彩禮產生糾紛可以調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關于結婚彩禮產生糾紛可以調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對司法解釋中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返還彩禮,都比較明確,但針對第三種情況出現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問題以及結婚時間長短和彩禮多少等問題,對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屬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對婚前贈送萬元以上彩禮的糾紛,如果沒有特殊的生活生產來源。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足以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個別一些偏遠農村,甚至幾千元也會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這里是比較好界定的。但有些返還彩禮糾紛中還存在結婚時間長短的問題和彩禮多少問題,司法解釋未作進一步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最后因種種原因離婚,婚姻的長短和數額不考慮,亦有失公平,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一般將返還彩禮的條件中又酌情加入了一般以結婚時間2年為限,數額較大的,寬泛到3年,這樣做雖然沒有什么法律依據,但根據我國國情和人們的習俗,大部分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同時,在返還彩禮時還要考慮男女雙方在婚姻失敗中的過錯程度,結合以上各種情況,綜合解決彩禮返還問題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訴訟主體確定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類糾紛的訴訟主體問題只規定“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對“給付方”的范圍沒有明確,現實中收受彩禮的主體除了女方父母,還有女方其他近親屬,因而在審判實踐中是單獨將彩禮的給付人、收受人還是將婚約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這一主體確認上存在差異,有些還影響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彩禮范圍統一難。實踐中訴訟雙方對彩禮的范圍有很大爭議,男方起訴時往往把戀愛過程中所有給付女方的財物都作為彩禮要求返還,而女方往往只認可男方給付的大宗金錢,對于給付的財物等,則認為并非主動索取,屬贈與性質;舉證查明事實難。依據民俗習慣媒人對彩禮的存在及具體數量比較清楚,但基于農村的熟人社會,媒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證,這樣更貼近事實的證言就有可能在庭審中不被披露,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訴訟案件調解難。訴訟中女方多處于弱勢地位,且按農村習俗,女方悔婚的全部返還彩禮,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還彩禮,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還彩禮,女方顯然難以接受,雙方對抗情緒很大。
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