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產生糾紛可以協調嗎

導讀: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結婚彩禮產生糾紛可以協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結婚彩禮產生糾紛可以協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婚彩禮產生糾紛可以調解嗎
關于結婚彩禮糾紛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該解釋基本上是采用目的贈與說的觀點。因為我國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請求返還不可能基于違約要求返還所贈財產。只能以婚約解除后,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返還彩禮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了。如果受贈人仍持續占有彩禮,則構成了不當得利,贈與人有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受贈人依法有返還彩禮的義務。
二、結婚彩禮糾紛產生原因
訴訟主體確定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類糾紛的訴訟主體問題只規定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對給付方的范圍沒有明確,現實中收受彩禮的主體除了女方父母,還有女方其他近親屬,因而在審判實踐中是單獨將彩禮的給付人、收受人還是將婚約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這一主體確認上存在差異,有些還影響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彩禮范圍統一難。實踐中訴訟雙方對彩禮的范圍有很大爭議,男方起訴時往往把戀愛過程中所有給付女方的財物都作為彩禮要求返還,而女方往往只認可男方給付的大宗金錢,對于給付的財物等,則認為并非主動索取,屬贈與性質;舉證查明事實難。依據民俗習慣媒人對彩禮的存在及具體數量比較清楚,但基于農村的熟人社會,媒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證,這樣更貼近事實的證言就有可能在庭審中不被披露,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訴訟案件調解難。訴訟中女方多處于弱勢地位,且按農村習俗,女方悔婚的全部返還彩禮,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還彩禮,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還彩禮,女方顯然難以接受,雙方對抗情緒很大。
三、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