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最長期限限制

導讀: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法律規定單位將房子出租給個人,協議約定期限為三十年。日 前,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終于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圓滿了結案件。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單位退還楊某部分租金和補償其經濟損失共計7萬 元,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楊某退還房屋。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那么房屋租賃最長期限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法律規定單位將房子出租給個人,協議約定期限為三十年。日 前,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終于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圓滿了結案件。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單位退還楊某部分租金和補償其經濟損失共計7萬 元,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楊某退還房屋。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關于房屋租賃最長期限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并在租賃期滿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 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并保證租賃 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 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法律規定單位將房子出租給個人,協議約定期限為三十年。出租過程中,雙方因矛盾鬧上了法院,才知道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日 前,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終于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圓滿了結案件。記者昨日通過采訪律師了解到,除了不動產租賃有期限外,對于汽車租賃的時間也有規定,一般 不能超過十年。
租賃三十年
與法律相抵觸
2004 年4月12日,某單位與楊某簽訂《門面出租協議》,將臨街的兩間門面出租給楊某使用至2034年12月31日,楊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租金。之后,該門面于 2009年11月24日出賣給其他單位,該單位有意收回門面,卻在價格賠償等方面與楊某多次協商未果。今年,該單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門面出租協 議》。
為妥善解決糾紛,承辦法官決定先行調解。楊某認為自己有《門面出租協議》,應受法律保護,一開始不愿意調解。承辦法官仔細看過《協議》后,告知 楊某這份出租協議約定的租期三十年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如果楊某執意堅持,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經過法官耐心闡釋法律條款,楊某同意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單位退還楊某部分租金和補償其經濟損失共計7萬 元,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楊某退還房屋。
汽車租賃
不能超過十年
昨日下午,記者采訪了雷律師,他表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是關于租賃期限最高限制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租賃時 間過長,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一般而言,動產租賃的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十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 約定一個租賃期超過十年的租賃合同。不動產租賃的期限則比較長,最高不超過二十年。不過租賃一套房子想要超過二十年也可以采取再次租賃的方法,《合同法》 規定,租賃期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二十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當事人可以采取兩 個辦法:一是約定更新。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簽訂一個租期為二十年的合同。二是法定 更新。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 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