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規定彩禮和嫁妝

導讀: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那么法律如何規定彩禮和嫁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關于法律如何規定彩禮和嫁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于彩禮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因此,對于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
1、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二、對于嫁妝的規定
對于陪送嫁妝,我國婚姻法認為此時贈與行為,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婚姻登記后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對于婚后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歸所有,或共同所有。
(責任編輯: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