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返還彩禮的案例分析

導讀: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彩禮相關知識介紹:彩禮返還的范圍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那么關于返還彩禮的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彩禮相關知識介紹:彩禮返還的范圍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關于關于返還彩禮的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農民工張南下打工四年,非常艱辛積攢四萬元錢,相中一個姑娘,訂婚張給李家過二萬元彩禮,結婚登記手續辦了之后,小夫妻接觸多了,感受越來越不好,雙方都很理智,決定不結婚了,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二萬元彩禮金方面雙方爭議非常大,男方說這兩萬元來的不容易,給這個錢是為了結婚,不結婚了彩禮錢必須退,女方說,婚結不成兩個人的責任,給彩禮是自愿贈與,給付后不得反悔堅決不能退。
這樣的的問題法律是怎樣規定,應當怎樣處理?
【案例分析】
彩禮的性質是民間習俗,首先是當地有這種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相關知識介紹:
彩禮返還的范圍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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