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的租賃合同糾紛

導讀:
原審判決認定:2000年4月6日,鴻駿公司與黎惠顏簽訂了租賃合同一份,約定鴻駿公司將座落于佛山市季華西路旁的華藝建筑裝飾材料市場第11幢第7號鋪位租賃給黎惠顏使用。鴻駿公司據此要求黎惠顏支付欠租及管理費,并解除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而鴻駿公司請求中的水費及路燈分攤電費,因合同中并無約定,也無證據證實鴻駿公司代墊了此部分費用,故對鴻駿公司此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那么物業公司的租賃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審判決認定:2000年4月6日,鴻駿公司與黎惠顏簽訂了租賃合同一份,約定鴻駿公司將座落于佛山市季華西路旁的華藝建筑裝飾材料市場第11幢第7號鋪位租賃給黎惠顏使用。鴻駿公司據此要求黎惠顏支付欠租及管理費,并解除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而鴻駿公司請求中的水費及路燈分攤電費,因合同中并無約定,也無證據證實鴻駿公司代墊了此部分費用,故對鴻駿公司此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物業公司的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黎xx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原廣東省佛山市石灣區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0年4月6日,鴻駿公司與黎惠顏簽訂了租賃合同一份,約定鴻駿公司將座落于佛山市季華西路旁的華藝建筑裝飾材料市場第11幢第7號鋪位租賃給黎惠顏使用。鋪位面積為57.20平方米,租賃期從2000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2000年12月26日,雙方又簽訂一份租賃合同,約定鴻駿公司將上述市場第10幢第2、4號鋪位租賃給黎惠顏使用。鋪位總面積為114.40平方米,租賃期從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 31日。兩份租賃合同均約定第1、2年月租金為35元/平方米,第3、4、5年租金遞增10%,第6、7、8年租金再遞增10%,黎惠顏還須按每間鋪每月交市場管理費40元。且黎惠顏在簽訂合同時,要先繳交三個季度租金,第四個季度的租金在第三個季度末20天前繳交,以后各個季度的繳交方法按此類推交至合同期滿為止。合同簽訂后,鴻駿公司依約將上述鋪位交付給黎惠顏使用,但黎惠顏未依約按時繳交租金,至鴻駿公司起訴時止,黎惠顏共拖欠鴻駿公司上述鋪位 2002年度的租金64285元,市場管理費1520元。鴻駿公司為追討欠租,曾于2002年6月26日向黎惠顏發出一份通知,通知內容為凡按合同規定交租的租戶,在2002年度(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內,免收3個月租金,其余9個月租金按原標準的70%計收;凡未按合同規定交租的租戶,在2002年7月5日前按合同規定交齊欠租,亦可享受上述的租金優惠措施,對不在上述限期內清繳欠租的租戶,一律視為違約,不再享有租金優惠,并將按合同規定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處理。黎惠顏收到此份通知后,于2002年7月5日向鴻駿公司出具了一張中國建設銀行的面額為41380.05元的支票,鴻駿公司亦向黎惠顏出具了兩張收據,但因黎惠顏帳戶余額不足,致該支票被退票,鴻駿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黎惠顏在鴻駿公司起訴后,于2002年7月13日向鴻駿公司交納現金41380.05元。鴻駿公司亦于當天再向黎惠顏出具一份收據。黎惠顏向鴻駿公司所租賃鋪位的土地是經佛山市政府同意劃撥給佛山市瀾石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使用,佛山市瀾石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在此基礎上,自籌資金開辦了佛山市華藝建筑裝飾材料市場,并全權委托鴻駿公司進行市場管理,及由鴻駿公司代理簽訂有關的市場租賃合同、代收有關的租金和管理費用。
原審判決認為:鴻駿公司與黎惠顏所簽訂的兩份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均應遵照合同約定去履行各自的義務。黎惠顏未能依約按時繳納租金,已構成違約。鴻駿公司據此要求黎惠顏支付欠租及管理費,并解除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至于黎惠顏所述已全額繳清欠租一節,因鴻駿公司在催討欠租通知中雖明確有租金優惠舉措,但同時亦明確只有在2002年7月5日前繳交欠租,才能享受租金優惠。而黎惠顏在此限期前只向鴻駿公司交納了一張無法兌現的支票,并未如期繳交欠租,故黎惠顏并不能享受鴻駿公司所提出的租金優惠,黎惠顏在鴻駿公司起訴后所繳納的只是部分欠租,雖應從鴻駿公司的請求中予以扣減,但尚欠的部分租金,黎惠顏仍應予以繳納。而鴻駿公司請求中的水費及路燈分攤電費,因合同中并無約定,也無證據證實鴻駿公司代墊了此部分費用,故對鴻駿公司此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一、解除鴻駿公司與黎惠顏于2000年4月6日、2000年12月26日簽訂約兩份租賃合同。二、黎惠顏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位于佛山市季華西路旁的“華藝建筑裝飾材料市場”第10幢第2、4號、第11幢第7號的兩個鋪位退還給鴻駿公司管理。三、黎惠顏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鴻駿公司支付租金22904.95元及市場管理費1520元。四、駁回鴻駿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受理費2496元,財產保全費682元,共3178元,由黎惠顏承擔。
宣判后,黎惠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黎惠顏與鴻駿公司所簽的兩份《租賃合同》錯誤,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認為“至于黎惠顏所述已全額繳清欠租一節,因鴻駿公司在催討欠租通知中雖明確有租金優惠舉措,但同時亦明確只有在2002年7月5日前繳交欠租,才能享受租金優惠。而黎惠顏在此限期前只向鴻駿公司交納了一張無法兌現的支票,并未如期繳交欠租,故黎惠顏并不能享受鴻駿公司所提出的租金優惠”,黎惠顏對此不予認同。因為黎惠顏于2002年7月5日己向鴻駿公司繳交了兩間鋪位的租金,而鴻駿公司收到了黎惠顏的支票后,向黎惠顏出具了租金交至2001年9月30日的收據。至于后來黎惠顏發現支票由于余額不足無法兌現時,立即以現金方式向鴻駿公司繳交了租金,而鴻駿公司對此也予以接受。因此可見,雖然黎惠顏在2002年7月5日前向鴻駿公司支付的是無法兌現的支票,但之后黎惠顏再次向鴻駿公司以現金方式繳交租金時,鴻駿公司同意接受,即表示黎惠顏提出了新的要約,鴻駿公司也對新的要約表示承諾。那也即是說雙方對黎惠顏遲交租金達成了新的意思表示,鴻駿公司對黎惠顏的行為予以默認。如果鴻駿公司不同意黎惠顏遲交租金,理應不予收取黎惠顏遲交的租金,但鴻駿公司并未對黎惠顏的租金予以拒絕,相反卻催促黎惠顏趕快繳交租金。所以,一審法院認定黎惠顏不享有租金優惠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二、產生本次訴訟的真正原因,是由于黎惠顏在長期的承租過程中,無法從鴻駿公司處取得正式的收款發票。對于鴻駿公司這一偷稅的行為,黎惠顏多次提出異議,但鴻駿公司均置之不理,鴻駿公司偷漏稅行為,既給國家稅收帶來損失,也給包括黎惠顏在內的廣大承租人的正常作帳帶來困難。黎惠顏在向鴻駿公司多次口頭異議全無效果的情況下,表示如鴻駿公司繼續偷稅的話,黎惠顏將向有關稅務機關舉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鴻駿公司才堅決提出要與黎惠顏解除合同關系。綜上,一審法院判令解除雙方所簽的租賃合同確屬錯誤,故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據本案事實予以改判繼續履行雙方所簽的兩份《租賃合同》;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鴻駿公司承擔。[page]
被上訴人鴻駿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理由有:1、黎惠顏認為其與鴻駿公司達成的新的要約和承諾,雙方對其已就遲交租金達成意思表示,鴻駿公司對此不認同。在鴻駿公司的催討通知書中,規定了繳交租金的期限,黎惠顏在約定期限內繳交租金,才能享受租金的優惠,遲于這個期限的,鴻駿公司有權收回出租的商鋪,但黎惠顏在這期間只是向鴻駿公司開出一張無法兌現的支票,不能認為黎惠顏在此期間內交租并享受租金優惠。2、對于鴻駿公司是否開發票,這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審理范圍,黎惠顏可以向有關的稅務部門提出。綜上,黎惠顏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黎惠顏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供了其在2002年9月25日向鴻駿公司出具的一份函,證明鴻駿公司拒收其交納2002年10-12月份的租金。鴻駿公司質證認為這是黎惠顏單方制作,且其沒有收到該函件。
被上訴人鴻駿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對于上訴人黎惠顏在2002年7月5日向被上訴人鴻駿公司開具無法兌現的支票用以交租能否享受鴻駿公司所承諾的租金優惠的問題。鴻駿公司對華藝租戶所作租金優惠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租金的上繳管理并盡快收取欠租,由于黎惠顏在2002年7月5日只是向鴻駿公司開具無法兌現的支票,并無實際如期繳交租金,顯然鴻駿公司實現不了實行租金優惠的目的。雖然黎惠顏在其后向鴻駿公司以現金方式繳交部分租金,鴻駿公司接受并出具收據,但鴻駿公司并未明確表示黎惠顏仍能享受租金優惠,因為收取租金是鴻駿公司的權利,不能認為鴻駿公司的該行為是默認同意黎惠顏仍享受租金優惠。故黎惠顏認為其應享有租金優惠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黎惠顏因違反租賃合同的約定,鴻駿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請求黎惠顏繳納欠租與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黎惠顏在上訴狀提到鴻駿公司不開具收款發票的問題,不屬本案的審查范圍,黎惠顏可以向稅務主管部門提出并申請處理。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2496元,由上訴人黎惠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