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糾紛,訴訟主體的認定

導讀:
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彩禮訴訟中相關證據的認定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采信。對于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那么結婚彩禮糾紛,訴訟主體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彩禮訴訟中相關證據的認定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采信。對于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關于結婚彩禮糾紛,訴訟主體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
新中國成立后,提倡“結婚不講財”,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結婚彩禮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淡化狀態”。
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婚姻作為中國人的頭等大事,“結婚彩禮錢”逐漸被中國老百姓重視,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響,“結婚彩禮錢”由新郎單人承擔改變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擔,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受之影響,提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在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具 體問題的解釋中,只是說“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那么這里所說的給付方是否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呢?實際生活中,婚約彩禮的給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直接發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因此如果訴訟主體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這類糾紛的解決。
從原告角度看,給付的彩禮是家庭共同財產或父母財產或親屬財產,男方本人不是權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為原告,其主體資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從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財產無論是被女方父母或親屬拿走,還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屬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禮或無獨立財產,使給付方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勝訴判決,也得不到執行。綜上,作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允許男女雙方及相關親屬做為共同的原、被告。
彩禮訴訟中相關證據的認定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么對于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后來制訂的《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采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采信。對于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