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證,應當返還彩禮錢

導讀:
據王某說,當他與劉某建立戀愛關系后,女方提出要5.8萬元的彩禮。當年5月8日,王某委托媒人將3.68萬元聘金送給劉某。此后,王某又先后花去5000多元,為劉某購買金項鏈、金耳環等。劉某則表示,兩人認識后,感情一直很好,是王某主動拿出3萬多元,讓她還債。但由于王某原因,故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庭審中,王某要求劉某返還聘金、金器、衣鞋等共計4.18萬元。而劉某則認為,自己與王某同居期間,幫王某家的批發部打工12個月,應給她計算工資。法院認為,此案中兩人雖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規定。綜合其他情況,法院遂判令劉某返還給王某彩禮3.68萬元。那么未辦理結婚登記證,應當返還彩禮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王某說,當他與劉某建立戀愛關系后,女方提出要5.8萬元的彩禮。當年5月8日,王某委托媒人將3.68萬元聘金送給劉某。此后,王某又先后花去5000多元,為劉某購買金項鏈、金耳環等。劉某則表示,兩人認識后,感情一直很好,是王某主動拿出3萬多元,讓她還債。但由于王某原因,故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庭審中,王某要求劉某返還聘金、金器、衣鞋等共計4.18萬元。而劉某則認為,自己與王某同居期間,幫王某家的批發部打工12個月,應給她計算工資。法院認為,此案中兩人雖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規定。綜合其他情況,法院遂判令劉某返還給王某彩禮3.68萬元。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證,應當返還彩禮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情況:
2004年,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同鄉女子劉某。當時,劉某因前夫和公公相繼去世,為支付醫藥費和喪葬費,背下大量債務。兩人認識后不久,劉某就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女兒,一起住到王某家。
據王某說,當他與劉某建立戀愛關系后,女方提出要5.8萬元的彩禮。由于自己經濟條件差,加上又有殘疾,經介紹人與劉某多次協商后,才勉強將彩禮定在3.68萬元,另加金器、衣鞋等。當年5月8日,王某委托媒人將3.68萬元聘金送給劉某。從那一天開始,兩人開始同居。此后,王某又先后花去5000多元,為劉某購買金項鏈、金耳環等。劉某則表示,兩人認識后,感情一直很好,是王某主動拿出3萬多元,讓她還債。2004年8月,自己提出與王某結婚。但由于王某原因,故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此后,兩人感情出現問題。2005年3月份,劉某離開王某家。
庭審中,王某要求劉某返還聘金、金器、衣鞋等共計4.18萬元。而劉某則認為,自己與王某同居期間,幫王某家的批發部打工12個月,應給她計算工資。并且要求夏某賠償她精神損失費1萬元。
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明確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認為,此案中兩人雖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規定。綜合其他情況,法院遂判令劉某返還給王某彩禮3.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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