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登記結婚 應返還彩禮

導讀:
張先生與王女士領完結婚證便發生了矛盾,兩人不僅沒結婚,還為離婚、返還彩禮走上法庭。昨天,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王女士上訴,維持一審順義法院作出的準予其與張先生離婚,其給付張先生9000元彩禮款的判決。現同意離婚,但彩禮錢及服裝款應作為精神補償費,不同意退還。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結婚登記后兩人未舉行結婚儀式,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娘家,未到張先生家生活,兩人并未共同生活,王女士應返還張先生彩禮禮金。王女士所述尚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佐證雙方確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其拒絕返還彩禮禮金及要求張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那么僅登記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先生與王女士領完結婚證便發生了矛盾,兩人不僅沒結婚,還為離婚、返還彩禮走上法庭。昨天,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王女士上訴,維持一審順義法院作出的準予其與張先生離婚,其給付張先生9000元彩禮款的判決。現同意離婚,但彩禮錢及服裝款應作為精神補償費,不同意退還。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結婚登記后兩人未舉行結婚儀式,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娘家,未到張先生家生活,兩人并未共同生活,王女士應返還張先生彩禮禮金。王女士所述尚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佐證雙方確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其拒絕返還彩禮禮金及要求張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關于僅登記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先生與王女士領完結婚證便發生了矛盾,兩人不僅沒結婚,還為離婚、返還彩禮走上法庭。昨天,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王女士上訴,維持一審順義法院作出的準予其與張先生離婚,其給付張先生9000元彩禮款的判決。
2004年11月,郊區23歲的張先生與外地農村22歲的王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兩人訂親時,張先生親友給了王女士3000元錢,張先生父母給王女士弟弟200元,并給王女士買了幾件衣服。12月14日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張先生給了王女士9000元彩禮錢。此后,雙方因舉行結婚儀式等問題產生矛盾,并未同居生活。
2005年8月,張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為婚事花費了大量財力、精力,王女士領完結婚證后開始冷落自己,還嫌家里窮,不同意舉行結婚儀式,即使與其結婚也無幸福可言,故要求與王女士離婚,并要求其退還1.2萬元彩禮錢及2000元送禮、買服裝錢。
王女士稱,雙方相識1個月后,張先生即要求領取結婚證,但未提出舉行儀式一事。現同意離婚,但彩禮錢及服裝款應作為精神補償費,不同意退還。
一審法院判決后,王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在二審過程中,王女士稱,領取結婚證后,張先生經常與自己在娘家居住,曾多次發生關系,自己還因此做了流產手術。為此,要求張先生賠償2萬元名譽損失費、2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青春損失費、1500元誤工費。張先生對與其發生關系則予以否認,并表示訴訟時才知道王女士做過手術。要求王女士賠償2萬元精神損失費。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結婚登記后兩人未舉行結婚儀式,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娘家,未到張先生家生活,兩人并未共同生活,王女士應返還張先生彩禮禮金。王女士所述尚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佐證雙方確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其拒絕返還彩禮禮金及要求張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