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記地點規定

導讀: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那么涉外婚姻登記地點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關于涉外婚姻登記地點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如果結婚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1、中國公民同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
2、申請婚姻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外籍華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有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外籍華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件);
(3)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入境、居留證件;
(4)及經本國外交部(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5)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如果離過婚,還須持有有效離婚證書正本,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認證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