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程序

導讀: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的程序是: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那么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的程序是: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關于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的程序是: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證據和證明材料: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一)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二)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婚登記包括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詳細】
■新婚姻法對結婚程序有什么規定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解釋】本條是關于結婚程序的規定,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補充【詳細】




